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四川省将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宜宾市教育局获此信息。
全面免除学杂费
《实施意见》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四川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对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
《实施意见》规定,学杂费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2008年秋季开学前已经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要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2004]川教电65号)规定执行。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涉及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的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宜宾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教育局将在全市及时传达《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
(张玲 责任编辑 甘科)